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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陪同去公安机关投案,能否算作自首
我老家亲戚家的一个孩子(已满18周岁)最近将别人打成重伤,随后就逃离了老家。
  家人考虑到同伙已经被抓,肯定会把他招供出来,所以打算劝他回来去派出所投案,并让人给派出所打了电话。
  实际上,同案犯一被抓就已经把他供了出来。
  请问律师,像他这种情况算不算主动投案自首?如果算的话,是不是可以减轻处罚?
  ——胡先生

  上海刑事律师回复:
  “自首”通俗地讲就是自己检举、揭发自己。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
  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的行为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 先以信函、电话投案;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以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 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综上可知,那个孩子由家人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如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应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