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程序
1、递交材料 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应提供材料包括诉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材料、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初步证据材料。
2、立案审查 目前上海法院实行诉前调解,案件材料递交后,法院不会立即立案,要经过诉前调解,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不成的转入立案程序。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5 、宣判 普通程序从立案日起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从立案日起3个月内审结,进行宣判。
6、上诉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7、审理和宣判 上诉庭审程序同一审。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