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业务领域
房产拆迁
婚姻家庭
经济纠纷
企业法顾
侵权人损
刑事案件
其他
法律法规
房产拆迁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企业法顾
侵权人损
刑事案件
其他
诉讼指南
诉讼知识
文书格式
本所动态
律师团队
新闻资讯
人才招聘
关于我们
专业·敬业·乐业
最高院对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0〕93号《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诉讼的标的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六月五日
Copyright©2018 上海誓维利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11层 邮编:200122
电话:021-51863313 邮箱:swl@swearinlaw.com
工信部备案号:
沪ICP备18019895号-1
网站管理